重磅!个人所得税再发新政!8月1日起实施…

8月1日起实施,个税又出新政策

7月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

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5〕82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和示范条款的通知》(保监发〔2015〕118号)、《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厅发〔2016〕1号)同时废止。

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应于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停止新业务销售,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做好有效保单的后续缴费、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1.个体工商户,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2.法律援助人员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

自2022年1月1日起,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法律援助机构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时,应当为其获得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5号)

3.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

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其中,按财政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个人所得税。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放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

4.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5.福利费(生活补助费)

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6.救济金、抚恤金

救济金、抚恤金免纳个人所得税。其中,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7.工伤保险待遇

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8.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

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按照规定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个人分别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9.个人提取的“三险一金”

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事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10.生育津贴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

11.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其中,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12.退休费、离休费等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13.延长离退休的高级专家取得的补贴

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14.科技人员职务转化现金奖励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15.科技人员股权奖励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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