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采购贸易怎么规范做——石狮出台《石狮市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市场主体规范经营指引》

 为深化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促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健康有序发展,引导市场主体依法规范经营,维护外贸新业态良好营商环境,特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 指引依据

     本指引依据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通行的合法诚信经营原则制定。对于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从事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主体应严格遵照执行;对于法律法规未作明文规定的,企业应以合法、诚信经营为基本准则,在经营活动中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真实、履行社会责任,共同营造健康、有序、公平的市场采购贸易环境 ,促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持续、稳定、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市场主体的分类

     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市场主体按照业务不同,分为市场经营户(供货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外贸代理)、组货代理、报关代理等类型。

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市场主体,应当在福建石狮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https://www.fjsstrade.cn)(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备案登记,并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注册。未按规定在信息平台备案登记的市场主体,不予按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过信息平台申请变更备案。已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及时报备信息平台注销。

第三条 市场主体的基本义务

     市场主体对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商品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主体责任,应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履行信息录入及报备义务,未经信息平台备案货物不予通过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不得以市场采购贸易出口。

市场主体应保障出口货物安全,诚信自律,接受监督,承担法定责任。市场主体涵盖多种业务类型的,均应履行相应业务角色义务。

第四条 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

(外贸代理)

     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外贸代理)需在海关备案为“进出口收发货人”。

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应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企业未准确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的,应作为自营方式,由该企业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际委托出口方是指出口货物的实际生产销售单位。

企业取得政府部门下发的补贴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详见《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优化服务 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5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第17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17号公告)

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外贸代理)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1. 在商品交易单基础上,组建完善“组货装箱单”,录入货柜信息,形成完整、真实、原始的出口装箱清单,推送“报关企业”。

2. 审核商品真实性,对代理出口货物主动收集登记真实货主及货代公司信息,签订相关代理协议,建立出口货物台账,核查出口装箱清单及货物装柜情况,确保货单匹配。

3. 根据真实出口货物及交易信息,严格遵循外汇管理有关规定,通过正规银行渠道进行外汇收支,应收尽收,并及时登记信息平台,确保收结汇的合法性与安全性。严禁参与虚拟货币交易、洗钱等任何形式的非法收汇活动。

4. 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及时办理市场采购贸易出口货物增值税免税申报;按规定申报纳税,并做好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5.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质量监督检查、货物安全调查等工作;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市场经营户(供货商)

     市场经营户(供货商)为个体工商户,应在国家批准的专业市场集聚区内注册并实际经营。

市场经营户(供货商)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市场经营户,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的,应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依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市场经营户(供货商)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1.根据出口货物信息,真实录入信息平台“商品信息”,组建商品交易单,推送“外贸代理”,并及时登记“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做好出口货物信息平台流转。

2.主动收集货物采购商、生产商信息,并真实录入信息平台备案,确保货物溯源可按“报关企业—外贸代理—供货商—采购商—生产商”追查,使货物源头可溯。

3.建立进货、销售台账,注明进货来源、日期、规格、数量、质量验收情况和销售明细,除另有规定外,保存期为5年。

4.按规定申报纳税,并做好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5.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质量监督检查、货物安全调查等工作;及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组货代理

     组货代理又称组货人,是指受采购商或其代理人(委托人)委托,负责市场采购贸易出口货物组货装箱的经营主体,其主体一般为贸易流通型企业法人。组货人应具备与其经营业务相符的固定仓库和办公场所,按期经营条件和存续条件分为一般组货人、认证组货人。

组货代理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1.按照“了解客户、了解货物”的原则,应当主动采集组货清单及货厂信息,并如实录入登记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平台与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外贸代理)就委托出口的组货清单信息进行确认,推送“报关企业”。

2.审核商品真实性,核查出口装箱清单及货物装柜情况,确保货单匹配;建立组货装箱台账,主动对接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外贸代理)提供真实货主信息,完善出口货物全流程信息留档。

3.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质量监督检查、货物安全调查等工作;其他根据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报关代理

     报关代理又称报关企业,是指在海关办理登记备案后,接受市场采购贸易中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外贸代理或组货代理)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自身名义,向海关办理市场采购贸易货物代理报关业务的境内企业法人。

报关代理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1.对收到信息平台推送的市场采购贸易商品出口装箱清单后,进行归类、排序、整理,向口岸查验部门进行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

2.根据信息平台对通关单、许可证件等提示提醒,对金额、报关货物信息等项目开展市场采购贸易符合性审查。

3.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质量监督检查、货物安全调查等工作;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其他应履行义务

     达到限额以上纳入统计标准的市场主体,应严格遵循国家及地方统计制度规定,主动向相关统计部门如实申报统计数据,切实履行纳统义务,确保统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市场主体其他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1. 应当建立出口货物台账,按票登记货物出口信息,留存电子箱单、海运提单、装箱货物清单、委托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等组货资料,除另有规定外,保存期为5年。

2. 市场主体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相关单证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尽职审查。不得组织出口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货物、物品。

3. 市场主体对在经营中悉知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4.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市场采购贸易通关规范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适用于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单票报关单的货值最高限额为15万美元。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商品、未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以及贸易管制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不适用商品,不适用该贸易方式。

每票报关单所对应的商品清单所列品种在5种以上的,可以实行简化申报。货值最大的前5种商品,按货值从高到低在出口报关单上逐项申报;其余商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章”为单位进行归并。但需征收出口关税的、实施检验检疫的以及海关另有规定不适用简化申报的商品,不适用该简化申报方式。

需在采购地实施检验检疫的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外贸代理)应建立合格供方、商品质量检查验收、商品溯源等管理制度,提供经营场所、仓储场所等相关信息,并在出口申报前向采购地海关提出检验检疫申请。

第十条 市场采购贸易外汇规范

     市场采购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收汇规模要与经营模式相符,出口货物品类与经营范围相符,不得冒用其他主体的市场采购出口信息,不得提供市场采购出口信息供无关他人收结汇。

市场经营户(供货商)要确保个体工商户或个人身份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有效性;如实在市场采购贸易平台报送交易、出口全流程信息,并提供对应的出口明细数据。

第十一条 市场采购贸易涉税规范

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委托出口的市场经营户应与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签订《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协议》。受托出口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 市场经营户或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应按以下要求时限,在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中准确、及时录入商品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等相关内容形成交易清单。

①自营出口,市场经营户应当于同外商签订采购合同时自行录入;

②委托出口,市场经营户将货物交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时自行录入,或由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录入。

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市场采购贸易出口货物免税申报。

市场采购贸易相关主体应依照相关规范申报纳税等。

第十二条 本指引将根据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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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石狮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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