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明真假!谨防第三方冒用买方名义进行贸易欺诈

        近期,出现一些不法分子冒充海外买方欺诈骗货的情形,对出口企业造成较大损失。涉及贸易主体方面的欺诈手段层出不穷,出口企业识别真假买方的难度越来越大,一定程度影响了出口企业贸易债权的实现。广大外贸企业需加强关注,提高警惕,增强识别贸易诈骗案件的能力,在抢抓出口订单的同时,加强国际贸易领域风险防范工作。

案情介绍

        广东出口企业A通过某国际电子商务平台接到一位自称为美国B买方Mr.S的询盘。在收到企业A给出的报价后,Mr.S很快就确认了30万美元的采购金额,但他要求须以赊销60天结算货款。起初,企业A对买方Mr.S心存疑虑,但Mr.S为打消企业A的疑虑,一方面提供了所谓的“公司官网”链接供企业A自行查阅,另一方面为表示其合作诚意,Mr.S还向企业A支付了一笔小额的订金。在浏览了Mr.S提供的官网页面以及收到小额订金后,企业A打消了疑虑同意了与Mr.S签订结算方式为 OA 60 天的贸易合同。待货物生产好后,Mr.S又指示企业A 将货物发送至乌干达港口。临近应付款日,企业A提示Mr.S尽快安排付款,却发现Mr.S已失联,相关货物在乌干达已经被提走。企业A感觉不妙,遂向中国信保广东分公司报损。

案件处理

        中国信保广东分公司委托海外律师与美国B公司取得联系,B公司否认曾与中国企业A进行交易,表示未收取过涉案的货物,其在乌干达无任何分支机构。同时,B公司否认Mr.S为其员工,Mr.S所用的邮箱也并非其公司的邮箱,B公司提供了其官方网站进行比对,但此时Mr.S前期提供的所谓“公司官网”已无法打开。B公司表示在其发现被第三方冒用其名义与国外公司交易后,已向当地警方报案。
        经审核,还发现如下问题:一是Mr.S下单邮箱与B公司官网上公开邮箱并不一致,采购商品与B公司官网主营产品不符;二是Mr.S邮件指示货物发送第三国,海运提单的收货人名称却仍为美国B公司名称,收货地址仅仅在B公司美国经营地址后直接加上第三方国家名称,货物在第三国被提取;三是在Mr.S支付小额订金的银行水单上,付款账户名称与B公司存在拼写差异,账户地址位于第三国,非美国。可见,本案第三方贸易欺诈风险显著。

风险防范建议

        第三方冒用买方名义进行贸易欺诈的风险尽管防不胜防,但出口企业仍有对应的防范措施,以下几点建议,供出口企业参考。
一、买方信息全面查,多方核实辨真伪
        出口企业在贸易磋商阶段,除了从互联网渠道查询买方信息外,应全面掌握交易对手的情况。一方面,建议尽量要求对方业务人员提供公司注册类文件,如买方的公司注册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文件等,查实交易对手的注册名称、注册地址、注册时间及负责人,充分掌握买方信息以便于核对。另一方面,建议充分利用资信调查等工具,通过公开信息获得买方联系方式并与买方取得直接联系,以核实交易的真实性。例如,拨打买方总机要求转接本次所接触的采购人员、向采购商公用传真号码或公开邮箱贸易相关信息进行正常贸易沟通等,提前辨清买方真实身份。
二、初次交易需留心,赊销方式须谨慎
        买方首次交易即要求大额赊销采购,对货物价格不敏感,指定货发第三国(常见希腊、乌干达等国的港口),以上都是第三方贸易欺诈的高风险信号。对于初次交易买方,建议出口企业进一步提高对贸易欺诈的敏感度,通过各种方式渠道,最大程度核实采购背景,谨慎采用赊销支付方式。
三、提单信息应一致,单证变更要审慎
        提单是出口货物交付的核心凭证,建议提单上的发货人、收货人信息要与贸易买卖双方保持一致,审慎进行更改,以降低交易风险。其中,收货人信息除拼写一致外,还要留意收货人地址是否与其注册信息存在明显差异,通知人信息是否是有权收货的个人等。如有疑点,务必及时与买方核实,并通过公开信息核查清楚,避免出现财货两空的局面。

 

来源: 中国信保广东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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