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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石材出口相关税收问题答疑 | | 新闻来源:惠安县国税局 点击数:882 更新时间:2009-4-16 12:38:32 收藏此页 |
| 一、石材出口相关税收问题答疑
1.出口墓石产品按法定要求征17%退13%,会增加企业负担吗? 答:不会。按17%的税率征收,能享受13%的退税,还允许抵扣进项税款。只要从购进方取得超过出口额24%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负担就比简易征收小。 2.向材料供应商取得进项发票和原来比较会增强企业的负担吗? 答:材料供应商开出了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自身增值税负担只在4~5%,并不是负担17%的增值税。3、墓石企业能抵扣的进项有哪些? 答:购进的石料、包装物、锯片、磨料、机械机器设备,水电费、汽油、柴油等及运费、海关完税凭证。 4、从什么时候起取得的进项发票可以抵扣?如何抵扣? 答:新税收政策实施(即09年5月1日)后取得的发票才能抵扣。取得的进项发票必须先到税务机关机关认证方能抵扣。 5、企业既有出口墓石产品又有内销的建材装饰材料的产品税收如何管征? 答:出口量小可委托外贸出口;出口量大,建议另设公司,内外销售分开核算,出口产品征17%退13%,内销建筑用石料按简易办法征收。 6、为大工厂从事加工的小企业影响大不大? 答:基本不受影响,可开具17%的发票给大工厂进行抵扣。 7、以进料加工方式进口的原材料能否抵扣? 答:此类原材料进口时免税,出口时也免税,不存在抵扣问题。 8、委托外贸公司出口企业如何避免占用流动资金? 答:告知外贸公司退税率已提至13%,并要求货款和退税款一起结算。 9、从简易办法过渡到“免、抵、退”后程序上如何办理? 答:A、办理出口货物退税变更申请表。B、安装下载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软件。其他有关事项按税务机关的通知为准。 10、“免、抵、退”税业务的辅导途径有哪几种? 答:税务机关内部辅导和社会外部辅导两种。外部可上出口退税咨询网了解或邀请熟悉“免、抵、退”操作业务的胡景玲同志(办公电话87229933手提13506094015)指导帮助企业。 11.实施新政策后自营出口和委托外贸公司出口税收负担一样吗? 答:一样。差别在委托出口企业必须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外贸公司去办理退税。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基本知识 (一)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管理 纳税人按规定到外贸局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30日内持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帐户号码和海关进出口企业代码等文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对外贸易经营者如发生撤并、变更情况,应于备案登记撤并、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或变更退税认定手续。
(二)享受出口退(免)税的基本条件 须同时具备: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报关离境;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出口收汇并已核销。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管理 出口企业需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等证明、单证,若遗失,需向税务机关申请补办。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 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对有关购销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和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等4个单证实行备案管理。
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有关知识
(一)实行该管理办法的企业范围 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独立核算;二是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三是具有实际生产能力。
(二)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企业开具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格为准(如为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能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出口货物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则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则在下次申报退税时予以调整。
(三)“免、抵、退”税计算简单介绍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计算涉及到的数据有期末留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等。当期应退税额、免抵税额的计算,需先计算当期期末留抵税额,通过当期免抵退税额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比较大小,确定当期应退税额及计算免抵税额;在征、退税率不一致的情况下,需要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将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进成本;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出口企业还要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和“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泉州市国税局规定,泉州市辖下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出口企业应使用“购进法”进行进料计算。
(四)申报期限 1.每月申报期限 增值税纳税申报在前,“免、抵、退”税申报在后。生产企业按月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在每月的纳税期内(1–15日内)向主管征税机关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征税部门按月审核;在每月1–15日内向主管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2.单证申报期限 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 起21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经退税部门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福建省出口企业在申报退税不再提供纸质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3.友情提醒: 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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